第一条 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管理工作,是搞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,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基础。各级党组织下大力气抓好入党积极素质,保证党的先进性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第二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,党小组的主要责任是:①发现并向党支部推荐申请入党的人为入党积极分子。②落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计划和措施。③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,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。④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情况,向党支部提出其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第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,党组织要针对他们的思想和工作实际,结合党的中心任务,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教育,党的基本路线教育,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,以及怎样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等。
第四条 党组织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,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,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。
第五条 党组织有意识地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,在工作中有意识地给他们压担子,促使他们尽快地成熟起来。
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,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,及时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。
第七条 党组织要定期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思想品德、入党动机和本职工作表现等。
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,考察结果要有记载,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。
第九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经常性地跟踪教育,实行动态管理,不断充实和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,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,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。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①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,克服缺点,积极上进,端正入党动机。②经常向党小组、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,提出加强培养、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和建议。③在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时,向党小组、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。
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,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培养联系人,并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写实工作。考察情况每季进行一次。